澄城县税务局关于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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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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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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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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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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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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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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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管理类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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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凭证账簿管理类 |
7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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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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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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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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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款征收管理类 |
1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 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缴纳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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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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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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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票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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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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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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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骗取税款不满5万元,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不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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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票证管理类 |
17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涉及税收票证数量不满10份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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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涉及税收票证数量不满10份,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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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税务检查类 |
19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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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
说明:本处罚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澄城县税务局
2020年11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