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受理部门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出生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为新生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
由监护人或户主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 |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落户一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卡)。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2 |
收养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为所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
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 |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3 |
死亡注销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户口注销。 |
由申报义务人向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 |
1、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死亡证明材料(公民死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文件或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在家中自然死亡的,提交《死亡推断书》)。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4 |
服现役注销 |
公安派出所 |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申请户口注销。 |
由本人或其他申报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 |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5 |
迁入登记 |
公安派出所 县级公安机关 |
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监护人办理。未成年人的户口应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迁移。 |
1、省内跨市迁入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手续齐全的当场打印发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2、省外户口迁入由本人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提交材料,手续齐全的当场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
省内跨市迁入: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相关证明材料。 省外户口迁入: 1、《准予迁入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相关证明材料。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6 |
迁出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监护人办理。未成年人的户口应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迁移。 |
1、省内跨市迁出由本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交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2、户口迁往省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手续齐全的当场核发《户口迁移证》。 |
户口迁往省外: 1、《准予迁入证明》; 2、居民户口簿。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7 |
姓名变更、 更正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 未满18周岁的须由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
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
1、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姓名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8 |
性别变更、 更正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 |
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核准后办理。 |
1、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9 |
民族成份 变更、更正 |
公安派出所 |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母的民族确认、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
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经所长核准后予以办理。 |
1、本人或父母(监护人)书面申请; 2、本人及父母(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10 |
暂住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
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材料,办理登记。 |
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当场办结 |
不收费 |
11 |
居住证申领 |
公安派出所 政务服务大厅 公安户政窗口 |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开具受理回执后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办理。 |
1、《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 |
两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2 |
居住证 换、补领 |
公安派出所 政务服务大厅 公安户政窗口 |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领、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
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开具受理回执后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办理。 |
1、原居住证; 2、《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受理回执》。 |
两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3 |
居住证签注 |
公安派出所 政务服务大厅 公安户政窗口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办理签注手续。 |
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开具受理回执后到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办理。 |
1、原居住证; 2、《陕西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登记项目变更受理回执》。 |
两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4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 |
公安派出所 |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
本人向居住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
二十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5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换、 补领 |
公安派出所 |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居住地变更的,可以换领新证;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
本人向居住地市(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
1、原居住证; 2、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 |
二十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6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领取。 |
本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1、居民户口簿。 |
十五个 工作日 |
不收费 |
17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公安派出所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申请前先进行挂失申报。 |
本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1、到期或损坏的居民身份证; |
十五个 工作日 |
有效期满换领不收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18 |
临时居民 身份证申领 |
公安派出所 |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 |
本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立等可取。 |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立等可取 |
每证收费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19 |
异地申请 换、补领 居民身份证 |
公安派出所 |
凡在本县区域内居住、就业、就学,且符合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本人可到全县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异地申请,审核通过后当场受理,出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1、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
十五个 工作日 |
有效期满换领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